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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外情取证:离婚后财产分割条件有哪些

来源:深圳侦探 发布时间:2024-09-19 次浏览

离婚后财产分割条件有哪些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条件有哪些

关于离婚期间房产分割的探讨:广义上来说,夫妻间因为离婚而产生的房产分割问题,也可称之为离婚析产。具体而言,根据房产的特性和属性,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几大类:

(1)尽管房产证上可能只出现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然而只要该项房产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所购置,它便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之物,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划分准则进行合理分配。这意味着,应先依据市场价衡量出这套房产的总价值,然后由得到房产的一方支付给出得差价的那一方一半的房屋价值款项,并且购房者只能自责解决尚未偿还的剩余本金及其利息。

(2)如果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仅属一方在婚前已经获得,那么依据现行法例,这种情况下的房产被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另一方不能就此提出所

有权要求分割房产。

(3)倘若前述房产是夫妻一方在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所得,且先已获得房产证,之后则转为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夫妻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之外,婚后所发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这些都应按照共同财产的价值进行分配。

(4)同理,若以上房产是由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是在婚后却迟迟未能拿到房产证,仍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话,这个房产的财产所有权可以进一步细分,以区别于婚前和婚后两个阶段分别享有的财产权利。

(5)最后,当涉及到父母参与出资买房的情况时,父母在双方结婚前提供的购房资金便应当视作他们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行为,除非他们另有特殊约定;而在两人步入婚姻殿堂之后所给予或安排的购房资金,则通常会被理解为对新人夫妇的共同赠与,同样需要特别强调,除非另有特殊约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方式

关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后财产分配:

若在婚前已经确定了财产为仅归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此类财产可依据法律规定无需进行分割;然而,如果财富被认定为夫妻二人共有,他们有权以协商方式进行财产分割,假如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便可选择将相关争议提交至法院,并由法院根据保护子女权益、考虑女性地位以及无过失一方利益的基本原则来判定财产分割的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后财产分割条件有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