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公司的股份离婚如何处理
1.如若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以个人投资或联同他人合计投资组建的公司,那么在这个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便自然属于其个人婚前财富。当涉及离婚事务时,这些股权仍旧被视为原本的一方所有,不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血常规检查,仅仅除非这对夫妻在婚姻期间曾有过各自明确的书面协定对此作出另行规定;
2.然而,对于那些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权,在婚姻持续时间内,因这份股权所带来的股息收入便不再能被视作单方面的私人财产了。相反地,这些收入会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一旦遇到离婚事件,另一方可据此提出要求,将这些由股权产生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息划分为夫妻共有财产,并根据法律程序予以合理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公积金是个人财产吗
夫妻在婚前置办的公积金并不被视为夫妻公共财产,而应归属为一方的个人私有财物范畴之内。唯有当夫妻关系持续存在时所累积的住房公积金,才有资格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有的财物。
住房公积金作为相当于一种个人储蓄积累形式、同时也是单位对员工的一种资助方式,以及专门用于购房等特定用途的一种长期储蓄基金,其中一部分是通过劳动者每月的工资进行代扣代缴而来,另一部分则是由用人单位直接为员工进行缴纳,因此它可以看作是工资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元素。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到的住房公积金便应该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