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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分配财产还需要别的理由吗

来源:深圳侦探 发布时间:2024-11-27 次浏览

老人立遗嘱分配财产还需要别的理由吗

一、老人立遗嘱分配财产还需要别的理由吗

在法律层面,老年人拟定遗嘱分配财产是否需要附加其他前提条件?

立遗嘱之动机因各人具体情况而定,在这方面并未硬性规定。一般来说,遗嘱所包含的内容大致如下:

1.列明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人事信息;

2.详述立遗嘱人的家庭背景及相关情况;

3.明确阐述订立遗嘱的具体原因;

4.详尽描述遗嘱中所涉及的财富分配状况(财富或物品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点及其共有权、抵押权等情况);

5.详细列举处置的各类资产,如遗产、股权、存款、房地产等等;

6.明确规定受惠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相关信息;

7.清晰表达对于各类财产以及其他各项事务的处理意向;

8.明确指出遗嘱副本份数、留存以及是否需要委任执行人等细节;若需设立执行人,则应具体写出其人选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具体资料;

9.准确标明遗嘱制作的时间,以及由遗嘱人签署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老人立遗嘱需要子女在场吗

尊敬的法律专业人士,关于此类问题,我可以给出以下准确的回答:

在某些情况下,年长者设立遗嘱时确实无需子女到场亲眼目睹。

但是,为了确保遗嘱的公信力,严重依赖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的存在。

尤其是对于那些采用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及口头等形式进行遗嘱订立的案件中,子女由于身为法定继承人间接参与其中,无法胜任遗嘱见证人这一角色,无论他们是否在场,都不会对遗嘱的有效性产生任何实质影响。

并请注意,2021年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据此规定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任何人不得成为遗嘱见证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其他被判定为缺乏遗嘱见证能力之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本身;

以及(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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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人立遗嘱怎么才合法有效

法定遗嘱的公正与有效性之核心要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要点:首要的,遗嘱设定者必须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亦即能明晰并准确地理解和评估自身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其次,遗嘱的形式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较常采用且符合法律要求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类型。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以亲手书写的方式创作,同时在遗嘱上亲自签署姓名,另外还需要标注清晰的日期年月日;而在撰写代书遗嘱时,出席见证的人员至少应当为两位,由这其中的某位见证人负责代为书写,同样需要注明日期年月日,同时也需要各级见证人和遗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公证遗嘱,则应当由专业的公证机构负责实施和监督。除此之外,遗嘱的内容应该充分反映出遗嘱设定者真正的意愿,并且该意愿只能对遗嘱设定者拥有的合法个人财产进行处置。概括而言,一份合法而有效的遗嘱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所有法律规范,进而确保遗嘱的公正性以及其可能引发的后续争议的预防性控制。

老人在分配遗产时是否还需要其他条件作为依据

订立遗嘱动机各异。起草时需涵盖:立遗嘱人信息、家庭背景、遗嘱动机、财产情况(名称、数量、地点、所有权)、财产类型及地理位置、指定受惠者信息、财产管理意见及安排、遗嘱份数、保留方式及执行人资料(如有)。立遗嘱人需签字并注明生效日期。